• 当前位置商会情况 >> 商会章程
  •   慈溪市庵东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慈溪市庵东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庵东镇的工、商企业和有关人士组成的、联合性的、地方性的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各类服务,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庵东镇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贡献,为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始终坚持“服务企业;配合政府;回报社会”的原则。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慈溪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管理机关慈溪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浙江省慈溪市庵东镇人民政府办公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发挥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助手作用,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积极发展会员,在实际工作中培养一批坚决拥护党的领导的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分子队伍,不断地向各级人大、政协推荐商会骨干,积极发挥会员参政议政作用。
     (三)加强协调,促进和谐。不断加强行业之间、会员之间的合作,取长补短,形成合力。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抵制假冒伪劣、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建立良好的劳资关系和社会秩序。
     (四)坚持科学发展观、引导会员企业创新、创优和企业转型升级。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市场、人才、法律、资金引进等多种服务。组织引导会员开展各种合作交流。组织会员参与各种展销会、交易会和考察活动,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树立起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劳动的良好氛围。
     (五)依法代表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合理要求,真正成为会员之家。
     (六)鼓励、引导会员企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参与公益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力量。
     (七)组织会员参加各级工商联的会议和活动,完成好党委、政府及工商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